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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十)

作者:网站建设出处:学众科技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点击数:1278

下面,从时间倒计时开始,把影响中国2011年的域名、网址注册业务十大事件作一个回顾。 相关链接: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一)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二)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三)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四)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五)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六)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七)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八)

2011年影响中国域名网址十大事件回顾(九)

事件十 沈阳因报道IPv9被谢建平起诉

这个系列最后一篇是写本人自己在2011年作为第一被告的一个诉讼案。此案原告是中国IPv9专利拥有人谢建平,第一被告是本人,第二被告是转载媒体(不是原载报纸《中国网友报》),案由是:名誉权纠纷(见图2)。

原告诉讼请求共有4点,分别是:

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证据保全费1千元,律师费2万元; 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见图2)

本案已经先后三次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法庭证据交换、法庭调查、辩论,完成了所有审理流程。

由了原告在第三次开庭之后撤销第二被告,所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在2011年10月28日通知第一被告,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存在管辖权,已正式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至写本文时原告未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即本案在2011年经过三审仍然没有下文。为了不干扰法庭进一步调查,本文扼要介绍本案的成因(主要引用第一被告第三次开庭的答辩稿)。

首先,第一被告在上一次,即本案第二次庭审时,提供的公证书目录44个附件材料,都是网络上公开可查到的资料,它基本上介绍了自2004年12月《“谢建平两万亿财富:中国将诞生首位世界级富豪”》一文在网络上被广为传播之后,第一被告作为其中一个质疑者,以媒体人的敏感、专业精神、出于公众利益,一直从国内外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有关每一个环节、细节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剖析的过程。这里也仅仅是公证了其中最具代表性环节的部分。

这些材料仅仅证明:公众、特别是即使从事互联网基础设施工作的很多人,对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到底是什么事实上都不太清楚。第一被告只是尽了一个媒体人的责任,去调查、研究、跟踪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的宣传报道说词,到底同客观事实是否相符,以及它们宣传自称作为公众产品推出市场是否必须符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政策。因为第一被告并不是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的竞争者,不存在任何站在不正当竞争的客观背景。

其次,在第一被告历时近7年的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跟踪报道中,发现它一直有同“华南虎事件”类似的情节: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 并公布是在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拍摄到了一张野生华南虎的照片,最后这张照片被认定有假,周正龙以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周正龙的“正龙拍虎”案件告终了,它给我们要深思的地方是:为什么周正龙这张那么简单可以认出是一张假的照片的华南虎照,却蒙骗过了陕西多个部门负责人呢?事件的责任人难道就只有周正龙吗?

而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公开宣传推广做法是:

1、 原告一直声称是互联网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升级版本;

2、 原告宣称存在一个“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即使在本案的第二次庭审时,

原告向法官确认:存在此机构,但是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

3、原告一直声称是IPv9产品的“.China”域名可以不受工信部现有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管理法规所管理;

4、原告提供的IPv9产品 “.China”域名,事实上是已经在市场销售。

在第一被告历时近7年的调查核实中,上述1-3个关健问题证明都不符合事实。即:

1、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根本不是互联网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升级版本;

2、“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这个冠以“中国”的看似国家编制办(中编办)的事业机构,它在国家编制办(中编办)中既无记录在案,而且国务院授权主管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政策的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己明确表示不存在这一个机构;

3、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认为:中国只能有一个叫做Internet(基于IPv4地址)互联网,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另一个开放的互联网;

4、IPv9产品的“.China”域名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域名。

那么,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声称代表中国政府发布的IPv9产品,尤其当“.China”域名,就十足是以原告谢建平用媒体软文包装、用一个虚构、不存在的政府机构“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采用涉嫌违规销售手段,出售属于应该列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监管的公共服务产品。这本质上就是假借政府名义、谋取一个公众资源服务产品利益。它同“华南虎事件”性质类似。

第三,第一被告所收到的原告提供公证书及证据,并不能证明否认本案涉案二文,此二文代表了第一被告7年来进行全方位跟踪报道,从国内外同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有关每一个环节、细节,以及相关专家提供的剖析信息所做的事实综述、从而否认第一被告陈述的4个关键点。即:

* IPv9产品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协议升级版本);

* 中编办不曾公布有“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这个机构,国务院并不曾批准工信部成立过这个机构管理“中国十进制网络”(即工信部“中国十进制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一个不存在的机构);

* “中国十进制网络”是一个有别于Internet(基于IPv4协议升级版本)的不完全让世人用互联网“公知常识”理解、认知的网络协议;

* IPv9产品的“.China”域名不是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互联网域名。

上述4个关键点是本案原告谢建平所做的IPv9产品,若一直以其自称是“互联网”产品,而向公众提供类似Internet(基于IPv4地址)的互联网服务,必须建立在现有互联网服务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策法规(全球通则与中国法规)的基础,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案原告谢建平一直以“互联网”产品自居,却拒绝接受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政策法规监督,并一直在进行销售宣传推广活动。

如此作为,本应该受到公众质疑、受到媒体的监督、向公众交代清楚才正常。现在第一被告站在被告席上,似乎是一种本末倒置的滥用诉讼行为。

此外,工信部人民邮电报社的《中国网友报》当时负责审核《互联网上的“周老虎”》一文的主编到法庭提供的证词要点是:

* 中国网友报2008年12月15日刊登了本报特约记者沈阳采写的报道《互联网上的“周老虎”》, 本报道经过了本报严格的审版流程,从作者(特约记者)到责任编辑再到执行主编(值班主编),并经过三校出版流程,直至见报。

* 沈阳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知名记者、专栏作者、互联网域名专家,著有《中国域名经济》等专著以及大量深度报道,先后在千龙网、光明网重要媒体部门任职,也是《中国网友报》特约记者和《域名经济》、《域名界》等栏目专栏作者和客座主持人。

* 2003年左右,国内出现了一种新的声音,那就是IPv9。关于IPv9,我们也了解了工信部电信管理局、中国互联网协会、电信研究院、清华大学、中科院以及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众多官员、专家和学者的观点,他们一致认为:

IPv9作为一种理论构想和学术假说,虽然理论上千疮百孔,经不起严谨推演,但作为一家之言,是正常的。但是,IPv9和它的推动者并不满足于理论探讨,在未经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和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发展代理注册机构,开展域名市场销售工作,不仅违反了我国互联网相关管理政策,也扰乱了互联网域名秩序。更为严重的是,IPv9在本质上,是以自主管理、自主知识产权为名,推动中国互联网走向封闭的局域网,这与中国互联网与国际互联网开放互联的宏观产业政策是根本背道而驰的,“超级局域网”的发展思路虽然不断以各种形式出现,但是已被证明是实践上行不通和有害于产业发展的死路,被业界所抛弃。

* 沈阳的一系列有关IPv9的深度报道文章意在阐明中国主管政府部委有关域名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普及科普知识,揭示IPv9的实质,表达业界声音,以正视听,在业内外产生了积极效果和强烈反响,得到上自政府部门、通信运营商、下至产业界的一致好评。《互联网上的“周老虎”》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推出的一篇报道,文章公允客观,基于事实和业界共识,引用业界和专家评论,以鲜明的立场、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业界有关IPv9的观点。基本事实清楚,判断准确,报道的力量来自于客观事实。我们认为,不论是作者的观点,还是媒体报道的客观公允性,并无不当。

这就是本案的大体情况。本案的意义在于向公众进一步明白互联网基础技术设施(IP地址、域名等),不是某一家私营机构想当然就能够构建起来的:

1、公众可以从我国域名、IP地制的法制建设角度,去理解工信部关于我国互联网基本技术必须走“互联互通、信息一体化、符合全球标准,才能产业化”基本意见的意义。

2、让公众知道,根据国务院部门分工,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除了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作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两个部颁法规执行部门一家管理外,不会有第二个执行部门。

3、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一位证人证实了本人提供的一份材料内容属实。这份材料指出,在2006年3月,邬贺铨院士受国家信息化专家委委托,召集国内互联网有关专家曾经开了一个IPv9问题座谈会,会上专家认真听取了“十进制网络工作组”部分成员对IPv9的介绍,当面听取谢建平及其团队的汇报和答辩,讨论形成一份《关于IPv9问题》专家意见,主要结论是:

IPv9采用了新的与IPv4和IPv6不同的地址格式,但仅仅在地址结构上的变化不可能解决互联网的安全问题,相对于国际上通用的IP地址模式,IPv9特殊的地址格式没有显示出有特别的应用价值。(这份文件注释写道:国际互联网标准组织IETF的文档中对IPv9早在1992年就有其他定义,见RFC 1347)

4、本文作者在2011年9月29日作为评议专家、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的“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互联以政府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报告暨专家论证会上,听到也是参会评议专家,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秦海副司长讲到一个准确信息:我国目前是98%用户在使用IPv4/6 地址跑在网路上,仅有不足2%使用用户在使用不是ICANN的IP地址,要让中国用户不使用IPv4/6 地址跑在网路上是很不现实的一件事。(本文作者是《中国域名经济》一书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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