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入戏”咒骂反派演员并非现在才有,《还珠格格》中容嬷嬷的扮演者李明启老师,也曾挨过一段困难 的日子。
在美国,观众咒骂演员的情况也同样存在,最出名的案例大概是女演员Cindy Lee Garcia和Google的纠纷。
Garcia曾出演过一部反对穆斯林的电影Innocence of Muslisms,在YouTube组织的电影预告会上,含有其表演的片段被播放,引起了众怒。Garcia被多方指责,并受到谩骂。随后,生活受到影响的Garcia觉得应该拥有对于自己互联网上的形象的操纵 权,于是对Google/YouTube展开了诉讼,但诉讼的理由并不是因此受到的损害 ,而是版权问题,不过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
针对Garcia这样的案件,韩裔记者Sarah Jeong曾在2015年发表《互联网垃圾》(The Internet of Garbage)一书,成为关注网络骚扰问题的著作。这本书为网络骚扰的发生提供了直接解释,同时也为网络骚扰如何分类和辨别提供了意见。该书还提出,在反对网络暴力的浪潮中,互联网的结构和与其有关的政策被忽略了。
本期全媒派(ID: quanmeipai)今日带来深度编译,剖析美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案和相关案例,看一个关于网络暴力的案件为何会与版权扯上关系。
这一切要从《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说起。
《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只要他们遵守“通知后撤下”的程序,他们就不会受到惩处。比如,一个用户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上传了Metallica的MV,版权所有者华纳兄弟并不能直接起诉YouTube,不过华纳可以给YouTube发一份通知书(DMCA notice)。如果通知书有效,接到该通知的YouTube就必须撤下视频,否则将不受“安全港”的保护了。
《数字千年版权法》之所以选择提供这样一个“安全港”,是为了鼓舞 像YouTube,Reddit,WordPress,还有Tumblr这样可以承载UGC的平台公布内容,它们也被认为是当今互联网的支柱。即使网站上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大量的UGC还是无法被完全操纵 。没有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安全港”的保护,这些网站完全无法应付大量的UGC侵权。
今天YouTube用着非常复杂的内容ID治理 系统,通过这个系统能够准确自动识别有版权保护的内容,但如果没有“安全港”的保护,这样的自研系统是不会存在的。从理论上说,是《数字千年版权法》保护了那些无名氏,确保互联网能够继续演变、繁荣并且为消费者提供新的选择。
不过,《数字千年版权法》也是少数的、可以强迫互联网内容中间商下架内容的法律之一。
在现行的法律中,《通信内容端正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简称CDA)和《数字千年版权法》一起,使内容服务商似乎不用为其用户公布的内容负责。其中,《通信内容端正法》第 230 条(简称CDA 230)的内容尤其关键:“对于其他信息公布者提供的内容,交互式计算机服务提供者或者使用者,不应被视为出版者或公布者。”(英文原文为: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该条款也被广泛认为是平台的“免责金牌”。
当然,CDA 230的适用范围有例外。其中明显的一条,就是联邦法案禁止儿童色情作品。但最重要的是对于版权作品的保护。侵犯版权的行为不受CDA 230的保护,但却属于之前提到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适用范围。
CDA 230是在Prodigy和Stratton Oakmont(下称SO)两家公司的矛盾之后设立的。一位用户在Prodigy的留言板上诋毁SO并使其造成巨大损失,Prodigy因此被起诉。不过,后来查实SO确有犯罪行径,它也成为电影《华尔街之狼》的原型。
当时,Prodigy每天会收到约6万条公告栏公布的消息。关键在于,它确实实施了相应的规则,即使并没有办法精确操纵 每一条消息。为了对留言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治理 ,Prodigy决定为内容担责。后来,为了消除该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冲击,国会决定利用CDA230 来推翻此案的裁决。
CDA 230是个避风港,它希望鼓舞 网站自我调解,并且自愿地去除冒犯性的内容。但讽刺的是,第230条成为了反对网络骚扰提案的最大的阻碍。
很明显,CDA 230能够为某些复仇色情网站提供庇护,这些网站上传的照片明显是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法学教授Danielle Citron提议,对于CDA 230增加一个关于网络仇恨犯罪的不适用例外,就是不能让那些复仇色情网站受到庇护。她改用了哲学家Brian Leiter的说法,用“网络污秽场所”来形容这些网站。
无疑,CDA 230对于现代互联网是很重要的。任何对于现状的改变都需要三思,新的法案会影响多少网站?这些受到影响的网站是哪些?对于新闻和有新闻价值的内容来说,会有哪些例外?理论上,为CDA 230撰写一条补充条款并非不可能,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讲,难度非同一般。
任何条款下涉及的“例外”,不管开始在语言上如何斟酌,都很可能在实现本身目标的路上龟速前行,涉及的“例外”会越来越多。这样,也许会与反对网络骚扰的初衷背道而驰。从语言角度来说,不同的利益集团一定会想方设法,找到恰当的理由躲在庇护之下。
修改CDA 230的想法已经在探究 中了。很多复仇色情网站,已经被美国各州司法机关或者是联邦商务委员会发现并处置了。
一个新的CDA 230的例外,就是旨在保护那些受网络骚扰的对象。如果这个例外定义得太局限,就不能阻止人们做坏事,所以还不如针对那些连续犯罪的人。但是如果定得太宽广,可能带来对互联网的灾难性后果。
当Citron教授的书《网络空间里的仇恨犯罪》(Hate Crime in Cyberspace)出版时,她大致提议了一个针对CDA 230相对局限的例外条款,想要针对那些“最坏的犯罪者(Worst Actors)”。但同时,她也努力解释了这个例外如何不大范围地伤及无辜,比如像Reddit这样的主流网站。
该书出版之后不久,大量的明星裸照开始在Reddit上传播,这些照片是从他们的苹果账号中被窃取的。裸照和性爱影片流出在好莱坞是常事,但是在厌女症蔓延网络的当下,大量未经同意的照片出现,引起了新的风波。Jennifer Lawrence把这件事称为“性犯罪”,很多评论员也同意这样的说法。
Reddit撤下相关照片的动作并不及时,但是最终还是执行了,其理由是,那些被分享的照片是受版权保护的。Yishan Wong时任Reddit CEO,显得有些糊涂,仍发表声明说“Reddit不会因此事件改变网站的内容政策”。
“原因在于,我们不只是一个让用户公布链接并进行讨论的网站,我们认为,自己治理 着一个新型社区,扮演着类似政府一样的角色。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和私企是不一样的,因为政府在权力的运用上会保持克制。”
这个帖子的标题更让人震惊,是“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灵魂负责(Every Man is Responsible for His Own Soul)”。2014年11月,Yishan Wong辞职,第二年2月,新的CEO Ellen Pao上任后,Reddit实施了一系列关于未经同意散布裸照的新政策。在2015年5月,Reddit实施了全网反对网络骚扰的政策。
现在的Reddit和以往大不相同,但是,它在2014年9月对于网络骚扰的回应是相当糟的案例。Reddit在众多平台里并不算是“最坏的”,即使最开始出现了一定阻力,但最终,它的显著地位影响了其规则制定。
让人惊奇的是,Reddit撤下内容的理由并不是出于道德、隐私侵犯、反对人肉搜索或是不合法的照片猎取 途径,而是发送了DMCA通知书,把版权作为撤下内容的首要理由。
这起事件中,Reddit的做法并没有得到什么赞扬,但是在网上,围绕《数字千年版权法》和网络骚扰的话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不管动机如何,Reddit和Cindy Lee Garcia殊途同归,都意图把仇恨反对转变为版权侵权。
当人们在网上受到骚扰时,本能的反应会是:互联网失控了,那些骚扰应该被消除。对互联网最普遍的治理 方式,是通过版权。美国唱片协会多次起诉互联网服务商,要求曝光下载人的信息;美国唱片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也曾多次起诉各种平台的内容公布者。
当下,我们已经看到美国唱片协会、电影协会在此类案件中的胜利,于是,我们也应该相信版权法能够有效地治理 互联网并惩处犯罪者。
网络骚扰关系到性别身份、种族和性取向,被放大成社会压迫的问题,已经在 2000 年初被美国唱片协会加以重视。在早期互联网阶段,审查是围绕着版权法执行的,而并非意在保护无辜的互联网用户。因此,解决网络骚扰问题,尤其是关乎性别身份时,会考虑将其定义成“内容推断 并选择撤下”的问题,更戏剧的是,解决方案是暴露用户的身份,并把他们送上法庭。
然而,反骚扰策略如果单纯建立在反对内容侵权的基础上,恐怕是注定要失败的。尽管侵权的惩处是巨大的,比如对于下载一首歌的侵权惩处可以到15万美元,音乐和影视行业也都能请得起优秀律师,非法下载和传播内容的行为却依旧存在。
移除侵权内容就像个打地鼠游戏,Cindy Lee Garcia认识到。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她的判决之后,她又紧急撰写了一份提案称,The Innocence of Muslims的副本还在平台上,要求Google/YouTube不仅仅撤下相关的链接,更要采取深入的措施,禁止搜索有关Innocence of Muslims的内容。
从Garcia的角度来看,如果她的安全受到威胁,那只有彻底地封锁内容才能保护她。但是版权法本身意不在此。在她的案子里,对于版权法的曲解让事态变得更混乱。她的律师提出要求索赔 1 亿 2780 万美金作为罚款,因为按规定,侵权是最大限度能赔偿15万美元,再乘上852个侵权频道的数量。
瞬间,Cindy Garcia从备受同情的原告,突变成一个版权魔鬼。
对此,Google简短地做了回应:“Garcia的不满来自于Innocence of Muslims还在互联网上流传。但是,Google和YouTube并不是整个互联网的运营者。”
Garcia可能是对的,撤下大部分或哪怕一部分的内容,都能够改善她的境地。但如果一旦把猫放出笼子,后果就很难操纵 了。在2014年12月的口头申辩中,法官Richard Clifton向Garcia的律师问到:“在世界上,现在难道还有人不知道你的客户和那个视频有关?”律师语塞了一下,法官又继续说道:“可能在世界的某个洞穴里吧,那些可能是我们需要操心的人。”
在许多情况下,当网络内容持续吸引人们的注意,对当事人造成的骚扰就会加倍,而一旦这些内容从人们的视线里消逝,他们的兴趣自然也就消逝了。但是同时,Garcia的诉求并不是仅仅减轻骚扰,她想要把网上的视频清除掉,因为她在这些视频当中出现了。
她在追求一个梦想,能够在互联网上对自身形象有完全操纵 权的梦想。这个梦想,唱片行业从90年代就开始期盼了。这不意味着你不能影响或抑制数字内容的传播,但你永远没有办法真的操纵 每一条内容。
任何因反骚扰而选择删、撤内容的策略,都注定在这个漩涡里打转:永远删不完的内容副本。这就是整个问题的难题所在,骚扰的内容和骚扰的行为重合,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内容被扁平化成“字节”。
这就是那些真正有害的内容带来的影响,比如网络威胁、追踪、骚扰,它们对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带来负面情绪消耗精力。我们当然可以通过操纵字节去减少这些损害 ,这不仅仅关乎网络结构的重新配置、信息过滤、社区治理 、社会规则的强制执行,当然还包括内容删除。
但是,“删除”只应是工具盒里的一项工具,而不应是最终目的。因为,删除并不是胜利,也不能从恐惧中解脱,而仅仅只是“删除”而已。